總統令修正「勞動基準法」(台灣)

2016.12.21
羅文美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 採取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增給發給:
新修正本法第36條明訂採取原則上七天一天例假一天休假制度,採二、四、八周變形工時之事業,休息日得於總休假日數不變下調配。例如:實施二周變形工時之事業,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但每二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不受限於每7日應有2日休息。而休息日加班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新修正第24條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平日時薪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在2小時內:平日時薪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4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8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此部分修正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 國定假日依內政部指定,10種國定假日,放假日12天:
新修正本法第37條,改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是依內政部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共10種國定假日、放假日12天:包括:1、元旦(1月1日)。2、和平紀念日(2月28日)。3、農曆除夕。4、春節3日(農曆正月初一到初三)。5、兒童節(4月4日)。6、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7、勞動節(5月1日)。8、端午節(農曆5月5日)。9、中秋節(農曆8月15日)。10、國慶日(10月10日)。此部分修正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 增加勞工特別休假天數與明定特休未休完可換薪之權益
新修正本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年資6個月~1年未滿者為3日;1~2年未滿者為7日;2~3年未滿者為10日;3~5年未滿者為14日;5~10年未滿者為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且明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得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協商調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且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此部分修正自106年1月1日實施。

第四、 強化吹哨條款與提高罰鍰上限
本次修法第74條增訂「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其中就違反工資、工時等勞動基準法規定,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台幣100萬元,主管機關尚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即150萬元)。此部分修正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 輪班制勞工,換班休息間隔至少11小時,由行政院另定實行日期
新修正本法第34條規定增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