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對於大量解僱勞工造成勞工權益損害且情節重大之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 禁止其出國 以謀求解決途徑(台灣)

黃郁婷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92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對於大量解僱勞工造成勞工權益損害且情節重大之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得禁止其出國,以謀求解決途徑。
本號判決事實為太子汽車公司所屬分公司於101年1月陸續廢止,所屬勞工321人分別終止勞動契約,新北市政府發現該公司尚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且命給付未給付,經上訴人勞動部審查結果,認其情形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故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該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即被上訴人出國。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並經原審判決撤銷該處分。
本號判決指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或第2項所為禁止出國之處分乃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規定,得不先行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又,禁止出國處分的對象包括「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應以其是否「實際負責」為斷,不以登記名義為準。
本號判決進而認為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能僅因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即遽認被上訴人是「實際負責人」的要件事實不存在。原審本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斟酌,並調閱被上訴人擔任董事期間之財務報表、董事會議及股東會議紀錄,甚至向員工查證,再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被上訴人是否為太子汽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始為正辦。承上,本號判決遂以原審判決遽認原處分違法撤銷並不合法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