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核釋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 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原則與例外(台灣)

2016.09.10
羅文美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5年09月10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令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原則與例外。

本號函釋先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故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惟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如有:第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第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第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等理由,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雇主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例外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本號函釋一併提供同意書範本供雇主參用。

本號函釋並一步說明,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號函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