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說明 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 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 得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從事夜間工作(台灣)

伍涵筠 律師
勞動部於2016年03月08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50130327號令表示,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又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而實務上部分事業單位為免觸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無論是否有夜間親自哺乳需求,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如此反而影響產後女性勞工就業上權益。就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故未親自哺乳之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

此外,勞動部並進一步說明,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有舉證義務,由其親自簽署之聲明或切結書,可為證明文件,雇主應於事前妥備。若雇主於勞動檢查後始請女性勞工補提供之證明,將不予認採。此外,女性勞工縱證明其於夜間毋須親自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但夜間於工作場所中如有集乳需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之哺(集)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