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相關辦法 明訂年金保險應約定勞工請領年金給付方式(台灣)

2017.01.05
吳至婷 澳洲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6年1月5日以勞動福3字第1050136597號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發布第2、12-1、32、34、44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並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50136605號令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42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在明訂年金保險應約定勞工請領年金給付方式。

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開放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可以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勞動部配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42條,修正年金保險契約中,應約定勞工請領年金給付之方式。此外,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將條文內容調整為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發給。

又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已刪除按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勞動部本次修正一併將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關於此部分之規範刪除,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