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长期延长劳动工时且使员工同时担任员工及派遣工规避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 是否为促发劳工死亡之原因 应属重要攻击防御方法应再调查审认 (台湾)

2019.1.30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30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雇主长期延长劳动工时且使员工同时担任员工及派遣工规避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是否为促发劳工死亡之原因,应属重要攻击防御方法应再调查审认。

本件判决事实为上诉人起诉主张,伊之被继承人A任职于被告公司为现场作业员,因长期超时加班,引发脑干出血性脑中风送医不治死亡,被上诉人明知员工长期逾时工作之危害身体健康,却未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对在职劳工定期实施健康检查,亦未设置劳安人员对员工施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以预防劳工因过劳而猝死,故请求损害赔偿。原审判决则以打卡纪录,认定其并无因超时加班,致令身体不堪负荷之情状等理由,为不利上诉人论断。上诉人提起上诉。

本件判决先指出,原审以系争指引为据,评估A于死亡前有无长期工作过重之情形时,先认定于死亡前2至6个月平均加班时数为73小时,已逾该指引之72小时,却以短期工作负担非重为由,则认长期工作亦非重,自有推论不足之判决理由矛盾之情。

本件判决进一步指出,上诉人于第一审即A确实有经由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工时兼职员工名义,于100年9、10月间为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又受该派遣公司派至被上诉人公司上班之情事,则该长期延长工时之工作负荷,是否为促发脑出血之原因,应有重要关连;且被上诉人于上开时间,使A同时担任员工及派遣工提供劳动服务,以规避劳基法第30条有关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规定,该派遣工作时数有无计入上开延长工时之73小时之内,未见原审调查审认,就此重要攻击防御方法未予详查审认,即有判决不备理由及理由矛盾之失,进而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