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契约终止前 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尚不得行使 其自愿减少金额或抛弃请求 因非对既得权利之处分 自属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台湾)

2018.4.25
陈晓蓁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4月25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劳动契约终止前,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尚不得行使,其自愿减少金额或抛弃请求,因非对既得权利之处分,自属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受雇于被告,并于101年10月22日以劳动基准法自请退休,并请求被告依法给付退休金。被告则抗辩原告于101年9月或10月间向其法定代理人口头表示其只领取劳工保险老年年金给付(下称老年给付),放弃向伊请求退休金。原审判决以原告已经抛弃其退休金请求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按劳工退休金为劳工当然享有之权利,应于劳工退休时支付,此观劳基法第55条第1 项所定劳工退休金之给与标准,系以劳工全部服务期间为计算标准所发给,及第56条所定雇主应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即明。关于劳工工作年资及退休金给与标准,系基于保护劳工生活养老政策所为之强制规定,倘劳资双方于劳方工作前或退休前,事先约定不计年资与退休金,该项约定因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虽劳工于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时,即取得自请退休并请求给付退休金之权利,惟在劳动契约终止前,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尚不得行使,其自愿减少请求退休金额,或抛弃请求,因非对既得权利之处分,该减少或抛弃之意思表示,自属违反前述强制规定而无效。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件上诉人于100年10月17日已符合劳基法第53条第1款「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自请退休要件,并于101年10月22日办理离职劳保退保而申请老年给付,则原告是否曾于双方劳动契约终止时或其后,向被告再为抛弃系争退休金请求权之意思表示,此与被告抛弃请领系争退休金权利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所关颇切。原审未遑详查,径以原告曾于101年9月或10月间向被告为抛弃退休金请求权之意思表示,其退休金请求权业已消灭为原告败诉判决,自有违法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