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台湾工资保障新元年:雇主应知最低工资法新制

2024.02

白梅芳、黄信维

为保障劳工合理之工资权益及其基本生活水准、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立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法》(下称「本法」),经行政院核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与雇主双方议定之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本法所定最低工资,如违反,主管机关可处雇主最高新台币150万元罚锾,并应公布该事业单位之名称与负责人姓名。简述本法主要规定如下:

一、最低工资审议会

劳动部应设置「最低工资审议会」(下称「审议会」)以审议最低工资(本法第6条)。本法就审议会之委员组成、任期及运作皆有规定(本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及第11条参照)。

二、审议参采指标与研究小组

审议会应参采「消费者物价指数年增率」拟订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另审议最低工资可参采民生物价及生产者物价变动状况、各业劳工工资、家庭收支状况及最低生活费等10项资料(本法第9条参照)。

作为最低工资先行评估机制的一环,劳动部应组成跨领域「研究小组」,其主要任务为:于每年4月向审议会报告实施最低工资对经济与就业状况之影响,以及于审议会召开30日前提出审议参采资料之研究报告与调整建议(本法第12条参照)。

三、议决与核备程序

本法设有最低工资之核定与重新审议机制(本法第13条参照)。经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资,除实施日期有另定之必要者外,自次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第14条参照)。

四、明订罚则以确保最低工资

劳雇双方议定之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者,由县市主管机关审酌劳工人数、累计违法次数或未依法给付之金额等基准,对雇主或事业单位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依事业单位规模、违反人数或违反情节,加重其罚锾至新台币150万元。此外,县市主管机关应公布该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日期及罚锾金额,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本法第17条参照)。

五、接轨基本工资制度

本法施行后,于劳动部依本法公告最低工资前,原依劳动基准法公告之「基本工资」继续有效;最低工资之监督与检查,则适用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至于其他法规关于基本工资之规定,将统一适用本法最低工资之规定,以落实本法作为最低工资专法之保障功能(本法第15条、第16条及第18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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