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会法修正 加重雇主打压工会之处罚

2023.01

白梅芳、郭彦含

工会法第45条修正案于2022年11月1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11月30日由总统公布,针对雇主打压工会之不当劳动行为,将现行罚锾额度提高三倍以上,并新增公布雇主名称、代表人姓名之处罚,俾保障劳工团结权、协商权及争议权之行使,并吓阻雇主不得因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而对劳工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当方式影响、妨碍工会运作及自主性。

现行工会法第35条第1项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有下列打压工会之不当劳动行为:

一、对于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而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对于劳工或求职者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

三、对于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或参与团体协商相关事务,而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对于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

新修正工会法第45条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违反第35条不当劳动行为,经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裁决决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名称、代表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未依裁决决定书期限行为或不行为者,主管机关可处雇主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新修正条文自2023年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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