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产检假延长、配偶可享「陪产检假」

2022.02

白梅芳、陈威克

立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三读通过之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业于2022年1月18日施行。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产检假日数由5日增加为7日。

二、为促进受雇者于其配偶妊娠产检时可参与陪伴、提升亲职责任,将原「5日陪产假」修正为「7日陪产检及陪产假」。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并配合修正:陪产检假应于配偶妊娠期间内为之、陪产假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合计15日期间内为之。

三、于以上产检假、陪产检假及陪产假期间,雇主应照给薪资。此外,受雇者得选择以「半日」或「小时」为请假单位,雇主不得拒绝;受雇者择定以「半日」或「小时」为请假单位后,不得变更(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110140008号解释令参照)。

四、为避免雇主因本次修法致增添负担,于雇主先行给付「产检假、陪产检及陪产假薪资」后,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即第6、7日之薪资)得向劳工保险局申请补助(「产检假与陪产检及陪产假薪资补助要点」参照)。

五、前揭雇主向劳工保险局申请补助之规定,不适用于按其他法令应给予「产检假」、「陪产检及陪产假」各逾5日且薪资照给之情形(例如:依教师请假规则,适用该规则之孕期专任教师享有八日带薪产前假之状况)

六、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9条原规定若受雇者受雇于雇用30人以上之雇主,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向雇主请求每天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或调整工作时间;修法后纳入受雇于「(中小企业等)雇用未满30人雇主」之场合,受雇者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与雇主协商合意,适用前开每天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或调整工作时间之规定。

七、为鼓励受雇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担养育子女之责任,删除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2条之规定:日后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或家庭照顾假不以「配偶已就业」为要件;纵使配偶未就业,亦不须另提出有亲自照顾双(多)胞胎之需求、有亲自照顾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之需求等「正当理由」。就业保险法亦配合修正(同样于2022年1月18日施行):受雇者及其配偶同为就业保险之被保险人者,亦得同时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