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修正,放宽相关限制,并提供更优惠之社会保障(台湾)

白梅芳 律师、郭彦含 律师

「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修正草案于110年6月18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于7月7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惟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定之)。修正后之内容放宽外国专业人才工作、居留、依亲等相关限制,并提供更优惠之社会保障,兹摘要说明相关修正重点如下:

一、放宽「专业工作」与「专长领域」之认定:

增列教育部核定招收之「外国人才子女专班」学科教师以及实验教育之教育工作者为该法定义之「专业工作」。此外,就该法所肯认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之「特殊专长」,除将主管机关此前已经公告之「金融、法律、建筑设计领域」明文纳入外,并增列「国防领域」,及增订「由主管机关(国发会)会商各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机制(第4条)。

二、顶大毕业生免两年工作经验:

放宽「教育部公告之世界顶尖大学之毕业生」如拟在我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不以「具备2年工作经验」为必要(第6条)。

三、简化工作及居留许可程序:

外国专业人才及其依亲亲属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者,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许可(第7条)。外国专业人才经许可或免经许可在我国从事专业工作者,外国专业人才及其依亲亲属以免签证或停留签证入境者,免先申请居留签证,得直接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居留证(第12条)。

四、就业金卡得展延:

持有(具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之)就业金卡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如拟于就业金卡有效期间届满后继续于我国从事专业工作,无须重新申请就业金卡,仅须于期满前申请展延有效期间,每次最长为三年,避免过去有因金卡不及重新申请而许可中断之情形(第9条)。

五、就业金卡有效期间届满前得申请延期居留:

持有就业金卡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如于就业金卡有效期间届满后仍有居留必要,得申请延长居留,最长为一年(第13条)。

六、放宽申请永久居留之规定:

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如拟申请永久居留,每年需居住我国之期间,由每年 183 日改为「平均」每年 183 日;缩短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取得永居年限由「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5年」降为「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3年」。。此外,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在我国取得硕、博士学位者,得折抵取得永居年限1至2年。(第14条)

七、延长租税优惠措施: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适用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第20条)

八、扩大社会保障:

放宽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外国高级专业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雇主或自营业主之被保险人资格者,其本人及依亲亲属得直接加入全民健保,免6个月等待期(第21条)。放宽未受聘雇之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已经获得许可永久居留者,皆得适用劳退新制(第22条) 。并放宽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外国高级专业人才受聘雇担任我国公立学校教师与研究人员及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之研究人员,其退休事项均准用公立学校教师之退休规定;经许可永久居留者,并得选择请领一次性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