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起基本工资为为新台币140元 每月基本工资为新台币22000元(台湾)

2017.9.6
游淑君 实习律师

按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此规定意旨在保障劳工基本生活并维持其购买能力;对于工资在基本工资数额边缘的弱势劳工,尤其重要。

劳动部于106年9月6日以劳动条2字第1060131805号函令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由新台币(以下同)21,009元调整为22,000元,每小时基本工资则比照每月基本工资之调幅,由133元调整为140元。前者系指按月计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时数上限(现为40小时)履行劳务之最低报酬。后者系为约定按「时」计酬者单位时间之最低报酬。

劳动部于同日进一步指出,请事业单位预作准备,以利届时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