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7
游淑君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7年2月27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20号函令,订定「指定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行业」,并自民国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一项规定:「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惟同条第四项规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得例外将例假于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之。针对此劳动基准法第36条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劳动部已于107年2月27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20号函令公告,所指定之行业,系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估确有符合「时间特殊」、「地点特殊」、「性质特殊」及「状况特殊」等例外型态之情形并同意后,再报请劳动部公告。至于前述例假之调整,依同条第五项规定,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应一并予以注意。
特殊型态 |
得调整之条件 |
行业 |
(一) 时间特殊 |
配合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所需 | 1. 食品及饮料制造业
2. 燃料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 3. 石油炼制业 |
(二) 地点特殊 |
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 |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
(三) 性质特殊 |
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岁修执行职务 | 1. 制造业
2. 水电燃气业 3. 药类、化妆品零售业 4. 旅行业 |
为因应天候、施工工序或作业期程 |
1. 石油炼制业 2. 预拌混拟土制造业 3. 钢铁基本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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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天候、海象或船舶货运作业 |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3. 冷冻食品制造业 4. 制冰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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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状况特殊 |
为办理非经常性之活动或会议 |
1. 制造业 2. 设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