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公告指定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行业(台湾)

2018.2.27
游淑君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7年2月27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20号函令,订定「指定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行业」,并自民国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一项规定:「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惟同条第四项规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得例外将例假于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之。针对此劳动基准法第36条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劳动部已于107年2月27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20号函令公告,所指定之行业,系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估确有符合「时间特殊」、「地点特殊」、「性质特殊」及「状况特殊」等例外型态之情形并同意后,再报请劳动部公告。至于前述例假之调整,依同条第五项规定,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应一并予以注意。

 

特殊型态

得调整之条件

行业

(一)

时间特殊

配合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饮料制造业

2. 燃料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

3. 石油炼制业

(二)

地点特殊

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三)

性质特殊

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岁修执行职务 1. 制造业

2. 水电燃气业

3. 药类、化妆品零售业

4. 旅行业

为因应天候、施工工序或作业期程

1. 石油炼制业

2. 预拌混拟土制造业

3. 钢铁基本工业

为因应天候、海象或船舶货运作业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3. 冷冻食品制造业

4. 制冰业

(四)

状况特殊

为办理非经常性之活动或会议

1. 制造业

2. 设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