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 规范延揽国外专业人才制度 (台湾)

2017.10.31 罗文美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6年10月31日第9届第4会期第6次会议通过制定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下称本法),以加强延揽及雇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升国家竞争力。本法重点如下:

第一、针对外国专业人才办理签证、停留与居留期限为规定 本法第19条规定,外国专业人才若拟在台湾长期工作,可向驻外馆处申请寻职签证,总停留期限最长六个月。于确认聘雇关系后,聘雇许可及外侨居留证申请有效期间依本法第7条规定,最长可达五年,期满有续聘及继续居留需求者,得在届满前申请延期,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子女,得随同申请永久居留,保障外国专业人才眷属居留权。

第二、放宽配偶、子女参与全民健康保险之限制 本法第14条规定,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外国专业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经领有居留证明文件者,应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为保险对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九条第一款在台居留满六个月之限制。

第三、针对申请就业金卡三年内自由转换工作之规定 依本法第8条规定,外国专业人才可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核发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的就业金卡,在三年有效期内无须透过雇主,可自由转换工作,且年薪三百万元以上的外国专业人才,享有超过三百万元部分的半数免予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第四、放宽外国艺术人才自行向劳动部申请许可 依本法第10条规定,放宽外国专业人才为艺术工作者,得不经雇主申请,径向劳动部申请许可,在我国从事艺术工作,不受就业服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限制;许可期间最长为三年,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最长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