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同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 为抚育二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同时办理育婴留职停薪 得同时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台湾)

2018.8.8
萧叡涵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7年8月8日作出劳动保1字第1070140346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父母同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为抚育二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同时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得同时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而劳动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9年5月17日劳保1字第0990002973号函,自即日停止适用。

按就业保险法(以下称本法)第11条第1项第4款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条件为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子女满3岁以前,依性别工作平等法之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及本法第19条之2第3项规定,父母同为被保险人者,应分别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不得同时为之。

然而,考虑现实上会有多胞胎之情形,父母将面临同时抚育有二名以上未满三岁子女,可能无法由其中一人单独在家中兼顾照顾责任的问题。因此,本号函释指出,为兼顾育婴留职停薪者之子女抚育需求及社会保险不重复保障原则,有关父母同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于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如双(多)胞胎子女),依规定同时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且符合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条件者,父母得同时请领不同子女之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并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至父母如系抚育1名未满3岁之子女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给,仍应依本法第19条之2第3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