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就主张之事实已提出堪信为真之证据,且雇主未抗辩,则劳工依雇佣契约请求,系有理由(台湾)

伍涵筠 律师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109年3月31日作成108年度劳简字第10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劳工就主张之事实已提出堪信为真之证据,且雇主未抗辩,则劳工依雇佣契约请求,系有理由。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原告主张,原告受雇于被告担任工程师,约定每月工资4万元,自108年1月至3月工资(含加班费)依序为48,667元、40,000元、42,000元。被告自108年4月起未再发给工资,原告于108年6月30日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规定终止雇佣契约,并依双方间雇佣契约之约定,请求被告发给108年4月至6月工资共12万元,另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请求被告按平均工资41,778元及106年8月14日至108年6月30日之工作年资发给资遣费。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与资遣费。

本号判决指出,原告就所主张之事实,业已提出108年1月至6月薪资单为证。被告亦已于相当时期对上开事实受合法通知,但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争执,亦未提出书状答辩。则法院审酌原告所提证据资料,堪信原告之主张为真实。从而,原告依双方间雇佣契约,请求被告发给108年4月至6月工资共12万元,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请求被告按平均工资41,778元及106年8月14日至108年6月30日之工作年资发给资遣费,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