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抚育2名未满3岁子女 父母可同时请育婴假 (台湾)

2019.2.21
蔡明家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8年2月21日作成劳动条 4字第 1080130174 号函释(下称本本件函释)指出,同时抚育2名未满3岁子女,父母可同时请育婴假。

本件函释指出,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本法)第16条有关育婴留职停薪规定之立法意旨,系考虑多数父母仍亲自养育幼儿,为保障父母之工作权益,使其得以同时兼顾工作与照顾家庭。而其中本法第22条规定:「受雇者之配偶未就业者,不适用第16条及第20条之规定。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系因受雇者之配偶如未就业,应可照顾其家属,受雇者自毋须请假,但有正当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请,故为但书之规定。至「正当理由」之判断,应依个案事实认定。

本件函释进一步指出,针对同时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之受雇者,其配偶纵未就业,惟考虑育儿父母恐无法单独兼顾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之照顾责任,并为鼓励父母参与养育幼儿成长之过程,故受雇者如有亲自照顾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之需求,依规定向雇主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符合本法第22条但书之「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