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公立学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费请求权时效为5年(台湾)

2016.08.31
罗文美 律师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于民国105年08月31日以总处组字第10500522502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行政机关及公立学校工友(含技工、驾驶)未休假加班费请求权时效为5年。

本号函释指出基于行政机关与工友间之法律关系为私法上雇用关系,适用劳动基准法,且考虑工友未休假加班费系按年结算,其请求权时效应适用民法第126条,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之规定,并依同法第12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本号函释另指出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27日89局企字第006132号书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总处相关函释,与本号函释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