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修正「劳动基准法」(台湾)

2016.12.21
罗文美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5年12月21日华总一义字第10500157731号令修正公布「劳动基准法」(下称本法)第23、24、30-1、34、36~39、74、79条条文;并自公布尔日施行;但第34条第2项规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条第1项规定及第38条条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 采取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费增给发给:
新修正本法第36条明订采取原则上七天一天例假一天休假制度,采二、四、八周变形工时之事业,休息日得于总休假日数不变下调配。例如:实施二周变形工时之事业,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例假,但每二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4日,不受限于每7日应有2日休息。而休息日加班时数纳入每月加班工时上限46小时。新修正第24条规定,劳工于休息日工作,2小时内:平日时薪再加给1又3分之1以上;在2小时内:平日时薪再加给1又3分之2以上。4小时以内,以4小时计;4至8小时以内者,以8小时计;8至12小时以内者,以12小时计。此部分修正自公布尔日施行。

第二、 国定假日依内政部指定,10种国定假日,放假日12天:
新修正本法第37条,改为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是依内政部之「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共10种国定假日、放假日12天:包括:1、元旦(1月1日)。2、和平纪念日(2月28日)。3、农历除夕。4、春节3日(农历正月初一到初三)。5、儿童节(4月4日)。6、民族扫墓节(农历清明节)。7、劳动节(5月1日)。8、端午节(农历5月5日)。9、中秋节(农历8月15日)。10、国庆节(10月10日)。此部分修正自1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 增加劳工特别休假天数与明定特休未休完可换薪之权益
新修正本法第38条规定,特别休假年资6个月~1年未满者为3日;1~2年未满者为7日;2~3年未满者为10日;3~5年未满者为14日;5~10年未满者为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给1日,加至30日为止;且明定特别休假应由劳工排定之,雇主仅得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协商调整;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特别休假未休完日数雇主应给付工资、且雇主应于工资清册记载特别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数所发给之工资数额,并定期以书面通知劳工、劳工依本条主张权利时,雇主如认为其权利不存在,应负举证责任。此部分修正自106年1月1日实施。

第四、 强化吹哨条款与提高罚款上限
本次修法第74条增订「雇主因劳工申诉所为之解雇、降调、减薪等不利处分之法律效果为无效」、「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接获申诉后于60日内将处理情形以书面通知申诉劳工,并应对申诉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其中就违反工资、工时等劳动基准法规定,提高罚款金额上限至新台币100万元,主管机关尚得依事业规模、违反人数或违反情节,加重其罚款至法定罚款最高额2分之1(即150万元)。此部分修正自公布尔日施行。

第五、 轮班制劳工,换班休息间隔至少11小时,由行政院另定实行日期
新修正本法第34条规定增定,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