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对于大量解雇劳工造成劳工权益损害且情节重大之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 禁止其出国 以谋求解决途径(台湾)

黄郁婷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6月8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92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对于大量解雇劳工造成劳工权益损害且情节重大之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得禁止其出国,以谋求解决途径。
本号判决事实为太子汽车公司所属分公司于101年1月陆续废止,所属劳工321人分别终止劳动契约,新北市政府发现该公司尚积欠劳工工资、资遣费及退休金,且命给付未给付,经上诉人劳动部审查结果,认其情形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第2项规定,故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禁止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即被上诉人出国。被上诉人不服,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经原审判决撤销该处分。
本号判决指出,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第1项或第2项所为禁止出国之处分乃避免处分相对人潜逃出境,依法律所为限制出境处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条第8款规定,得不先行给予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又,禁止出国处分的对象包括「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应以其是否「实际负责」为断,不以登记名义为准。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事实审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能仅因上诉人未提出其他证据左证,即遽认被上诉人是「实际负责人」的要件事实不存在。原审本应依职权加以调查斟酌,并调阅被上诉人担任董事期间之财务报表、董事会议及股东会议纪录,甚至向员工查证,再综合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被上诉人是否为太子汽车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始为正办。承上,本号判决遂以原审判决遽认原处分违法撤销并不合法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