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核释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 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原则与例外(台湾)

2016.09.10
罗文美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5年09月10日以劳动条3字第1050132134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令释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原则与例外。

本号函释先指出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故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

惟本号函释进一步指出如有:第一、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屠宰业或承载旅客之运输业,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第二、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第三、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等理由,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雇主经事前征得劳工同意后,例外于二周期内适当调整原定例假,其间隔至多十二日。本号函释一并提供同意书范本供雇主参用。

本号函释并一步说明,劳工之例假经调整后,连续工作逾六日者,雇主应考虑其健康及安全。调整例假之原因结束后,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

本号函释自中华民国105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