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有关劳工同意于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出勤,遇有天然灾害停止工作时,当日工资仍应依休息日加班费规定计给(台湾)

2017.7.28
游淑君 实习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6年7月28日以劳动条2字第1060131624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就有关劳工同意于劳动基准法(下称本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出勤遇有天然灾害发生、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工资及工时计算说明。

本号函释指出天然灾害发生时(后),劳工是否出勤,应以安全为首要考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业订定「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以作为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相关事项之规范。

劳工纵原同意于本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灾害发生,并经劳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经地区之该管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编按:民国102年1月22日已修正名称为「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处分。另因天然灾害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劳工,劳工已出勤工作者,劳雇任一方如基于安全考虑停止继续工作,已出勤时段之工资及工时,仍应依本法第24条第2项、第3项及第36条第3项本文规定办理。

劳动部举例说明,若A劳工原本答应要在休息日出勤,当天上班前,上班处所之地方首长因台风因素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可以取消出勤。B劳工则是在休息日依约定到工3小时后,因风雨越来越大,地方首长通报下午停止上班,B劳工基于安全考虑停止出勤,工资仍应按休息日出勤4小时加班费标准计给,并以4小时列计每月延长工时总时数中。

本号函释亦指出雇主如系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发生,有使劳工于本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为避免雇主蓄意规避加班时数限制之规定,应依本法第32条第3项规定之法定程序,于工作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并应于事后补给劳工适当之休息。出勤工资应依本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计给,出勤时间则依本法第36条第3项但书规定,其工作时数不受本法第32条第2项「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及「一个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