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新增指定适用四周与八周变形工时之行业(台湾)

2017.6.16
游淑君 实习律师

变形工时,是指劳工在一定期间内,在总工作时间不变的基础下,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可以因业务或其他因素,将劳工在这段期间内的某几日工时分配至其他工作日,然而,在这一定期间内的工时都是正常工时,雇主不需要特别发给加班费。劳动基准法区分为二周、四周及八周变形工时之规定。为落实放宽工时弹性之立法意旨,92年3月31日已指定所有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行业,皆可依法实施二周弹性工时制度,然而,只有依法得实行四周或八周变形工时制度的行业,才可以运用变形工时制度,并非所有行业都可以直接适用四周或八周变形工时的规定。

劳动部106年6月16日劳动条3字第1060131010号函释,公告「指定石油制品燃料批发业中之筒装瓦斯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中之筒装瓦斯零售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之1(即四周变形工时)之行业」。简言之,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即160小时)分配调整至其他工作日,惟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劳工每二周内至少应有二日之例假,每四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

另劳动部同日以劳动条3字第1060131086号函释,公告「指定汽车货运业为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即八周变形工时)之行业」,但所称汽车货运业并不包括应归属于「储配运输物流业」之各业。简言之,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即320小时)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每八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