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发布办法以强化劳工检举案检举人身分保密(台湾)

2017.5.15
罗文美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6年5月15日劳动部劳动条1字第1060130982号令订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检举案件保密及处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9 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按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7项规定,授权劳动部就受理检举案件之保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订定办法。劳动基准法检举案件保密及处理办法已就检举案件之提出方式、处理情形之通知、检举人身分信息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详予规定,使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于受理检举案件时,能够确实遵循保密及相关处理规范,爰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第3条第1项,明定检举违反劳动基准法或其他劳工法令案件时,得以书面或言词提出。且同法条第5项规定,如误向无检查权限机关提出检举,无权限机关应即将检举案移送至有管辖权限机关。

本办法第6条受理检举机关(构)对于检举人之姓名、联络方式或其他足资辨别其身分之信息,除有:(一)同一检举事项,于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进行之调解、仲裁、裁决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已为被检举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二)经检举人及检举案件之当事人,认无保密之必要之情形外,原则应以密件保存,并禁止第三人阅览或抄录。检举文书分文、保管、封发及归档等事项,应指定专人或档案管理单位主管管理。如发现可能泄漏检举人身分等情事,应立即陈报机关(构)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并通知政风单位协助研采紧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