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共有四十个,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四大类。

一、刑事类

刑事类共有十个典型案例,罪名涵盖了污染环境案,走私废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为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具体如下:

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下称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138.5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除处以被告罚金和有期徒刑外,更责令被告人黄恒游在特定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典型意义: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本案中,源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恒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堆放矿石渣土,对农用地用途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民事类

民事类共有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了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其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晟敏公司)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下称普罗旺斯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下称罗克韦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及船舶碰撞产生污染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具体如下:

普罗旺斯公司所有并由达飞公司光船租赁的“达飞佛罗里达”轮与罗克韦尔公司所有的“舟山”轮发生碰撞,致使“达飞佛罗里达”轮泄漏燃油共计613.28吨。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晟敏公司在内的各清污单位进行清污作业。一审、二审认为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分别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记光船承租人,应承担上述清污费用。罗克韦尔公司并非漏油船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罗克韦尔公司系具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其50%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改判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1580.46万元(含已预付费用人民币757.72万元)及利息;罗克韦尔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790.23万元及利息。

本案系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近年来,船舶碰撞产生的燃油泄漏事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染后果往往特别严重。传统“谁漏油,谁负责”的观点难以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本案判决,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司法解释,认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为有过错的第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全面反映了对污染者与第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本案的审理厘清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责任份额及责任承担方式,为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行政类

行政类共有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了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海洋行政处罚案、草原行政登记案、行政协议案和地矿行政补偿案等。其中“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文运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协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如下:

2014年6月,文运合作社与盐津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文运合作社在白水江三级电站库区投资建设水产养殖项目。协议签订后,文运合作社完成环评备案。2018年8月,盐津县人民政府函告文运合作社,以案涉养殖行为不符合盐津“生态功能县”建设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等为由,解除《合作协议》。文运合作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盐津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履行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盐津县人民政府补偿文运合作社因履行《合作协议》而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损失65.72万元,鉴定费5万元,合计70.72万元。

本案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盐津县人民政府单方行使解除权,文运合作社后亦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当地推行河长制、施行退渔还湖环境保护政策调整需要,有利于促进养殖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本案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前,但对协议性质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本案的判决,对正确认定行政协议性质,以及行政机关解除协议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四、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

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共有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等作为原告向引起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现代汽车)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为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案件,具体如下:

现代汽车进口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现代汽车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已经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排放标准。现代汽车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现代汽车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亦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同时,人民法院对该项信托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切实保障信托资金真正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