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全面禁止电子烟、有条件开放加热烟

2022.03

黄郁婷、陈威克

因近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及其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陆续对各种新型态之尼古丁及烟草产品提请各缔约方禁止或管制,国内各机关、学者、公益团体及民众亦有修改现行烟害防制法之刍议,行政院院会即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其重要内容分述如下:

一、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类烟品

(1) 现行法制中「电子烟」并非烟害防制法之烟品,仅得于其含有尼古丁、其他药品成分或宣称疗效时以药事法处理,或于外型为烟品形状时以烟害防制法管理。

(2) 此次修法于一般烟品外增加「类烟品」之定义,即指以烟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变烟品原料物理性态之物料制成,得使人模仿烟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电子或非电子方式传送组合物及其他相类产品。电子方式传送即为传统所称之「电子烟」;而为防免业者规避电子烟原理以其他方式销售产品,将类烟品之定义包含至非电子方式传送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组合物及其他相类产品。(草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

(3) 未来将全面禁止类烟品及其组合组件之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广告或类烟品之使用,并对于从事禁止行为之制造或输入业者及其他行为人课予相应之行政罚。(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

二、以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方式,有条件开放新类型烟品

(1) 另外,对于近年不断推陈出新之新类型烟品(novel and emerging tobacco products),如加热烟(heated tobacco products,HTP),因其原理为高温不燃烧方式加热烟草以供吸用、闻用,于现行法架构下分类同于一般烟品,虽适用烟害防制法,但无法就其相对于一般烟品之特殊性进行管理。

(2) 鉴于新类型烟品之特殊性,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采主管机关审核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特定之新类型烟品为指定之烟品,并授权订定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办法,业者于制造或输入该等烟品前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方得制造或输入。另外,草案中亦加强上市后监视及管控机制,已完成申报之烟品若有新发现之健康风险,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该烟品应于指定期限内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草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3) 未来对于新类型烟品之管控,仅有条件开放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烟品;其余新类型烟品,含括未受公告为指定烟品之新类型烟品,及未申请、未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烟品,禁止其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广告或使用。(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

(4) 而为避免目前海关无法处理大量被查扣之新类型烟品状况,经扣押或扣留于海关之指定烟品,若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则得由携带或输入者于三个月内领回;逾期未领回、未申请或未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者,原扣押或扣留海关得径予销毁。(草案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三、贯彻烟品管制,缩小烟品消费市场

除前述类烟品及新类型烟品外,其余修法内容对于国内烟品市场亦有重大影响,如将得吸烟之年龄由18岁以上调整至20岁以上(草案第十六条)、禁止加味烟及其他经公告禁止之添加物(草案第十条第一项)、将吸烟行为范围涵盖至「携带已点燃或已启动使用功能之烟品」(草案第三条第二项)、烟品容器警示图文标示面积由35%增加至85%(草案第九条第二项)、扩大禁烟之室内外公共场所(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