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明定空污違規改善期限應依個案裁量(台灣)

林芳維 律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8月19日,修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賦予主管機關就空污違規案件,依個案有裁量權給予改善期限,但對於可立即改善之違規情形,仍應要求違規者立即改善。

環保署指出,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將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日連續處罰的規範修正為按次處罰,本次本準則之修正將有關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暫停日、暫停日後繼續處罰及停止日等規定予以刪除。另考量主管機關應依據判定之違規原因要求應改善內容,故本準則第3條明定違反空污規範者,主管機關應依現場稽查結果或其陳述之違規原因判定要求應改善、補正、申報之事項。

環保署進而表示,由於違反空污規範的行為態樣甚多,可採取之改善方式各有不同,改善所需時間長短不一,是故本準則第4條明定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賦予裁量權限,核給合理改善期限。然露天燃燒、汽車怠速逾時等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仍應令其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