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期改善补正或申报执行准则 明定空污违规改善期限应依个案裁量(台湾)

林芳维 律师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108年8月19日,修正「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按次处罚通知限期改善补正或申报执行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赋予主管机关就空污违规案件,依个案有裁量权给予改善期限,但对于可立即改善之违规情形,仍应要求违规者立即改善。

环保署指出,为配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将改善期限届满后按日连续处罚的规范修正为按次处罚,本次本准则之修正将有关按日连续处罚的起算日、暂停日、暂停日后继续处罚及停止日等规定予以删除。另考虑主管机关应依据判定之违规原因要求应改善内容,故本准则第3条明定违反空污规范者,主管机关应依现场稽查结果或其陈述之违规原因判定要求应改善、补正、申报之事项。

环保署进而表示,由于违反空污规范的行为态样甚多,可采取之改善方式各有不同,改善所需时间长短不一,是故本准则第4条明定由主管机关依个案实际情形,赋予裁量权限,核给合理改善期限。然露天燃烧、汽车怠速逾时等可立即改善之违规行为,仍应令其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