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资源税法”,本法主要规定了纳税主体、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明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规定了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税目税率表》确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2.明确了资源税的计征方法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规定资源税免征、减征的情况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规定了资源税的申报管理办法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规定了征收水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的情况。

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