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船舶設備規則 明令船舶應加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台灣)

2018.7.27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交通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交航字第10750097371號令修正發布【舶設備規則」(下稱本規則)第242-1、242-3、255、288-6、325條條文;刪除第242-2條條文及第242-1條條文之附件己之一;並自發布日施行,第242-3條條文自108年7月27日施行。但第十四級船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減少船舶碰撞及強化海上事故搜救與調查效能,針對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之規範予以調整。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性能部分,新修正本規則第242條之1明定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依A級與B級劃分應取得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所定相關規範之認證。

其次,為明確規範船舶之性質種類所適用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新修正本規則第242條之3明定未來各級船應於新制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如果屬於同規則第3條所稱第十四級船隻,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