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電子煙管理辦法》

2022.05

張凱旋、黃郁婷

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了《電子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及定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和進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辦法》。《辦法》所稱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

二、生產與品質管制

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上述企業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分立、合併、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二)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上述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託經營協定等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銷售管理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範圍。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稚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站。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電子煙產品進行技術審評。

四、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進口產品的批發業務。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報需求,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應當通過《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並使用在中國核准註冊的商標。

五、監督檢查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辦法》的案件,並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偽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及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走私等行為。

對違反《辦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監管談話,中止平臺交易資格,責令暫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等措施。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管,同時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用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