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修正全文(台灣)

2018.12.21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本法)並修正全文。本次修法除第7條、第54條、第65條、第67條及第72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本次修正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針對毒化物以外的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可經評估依本法第24條規定予以公告列管,擴大環保署源頭管理化學物質的量能,並依照不同特性予以分級管理,最基本者須做到標示,進階者按新修正本法第8條規定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可並申報紀錄。如有事故應變需要考量者,則要求業者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地方政府備查,同時於網站公開供民眾查閱,並負有設置相關應變器材及事故通報應變義務等。

第二,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限。新修正本法第41條規定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為三十分鐘,並調整通報要件,凡污染有可能影響至工廠外環境,即要求業者進行通報,以加強業者責任及提升地方環保機關反應時間。

第三、限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販賣與轉讓。新修正本法第60條規定,列管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身分等方式進行,而網購平台業者,如未善盡管理責任媒介無許可的雙方進行買賣,業者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四、新修正本法第7條規定,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進行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促進整合成效。

第五、收取運作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基金。本次新修正本法第47至49條為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環保署得向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收取運作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基金,協助業者降低事故應變的成本,且徵收運作費將以危害性高、影響範圍大、持續且大宗者為首要徵收對象,確保永續的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