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名称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并修正全文(台湾)

2018.12.21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7年12月21日以第9届第6会期第14次会议通过「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名称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下称本法)并修正全文。本次修法除第7条、第54条、第65条、第67条及第72条自公布尔日施行外,其余自公布后一年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本次修正新增关注化学物质,针对毒化物以外的化学物质,主管机关可经评估依本法第24条规定予以公告列管,扩大环保署源头管理化学物质的量能,并依照不同特性予以分级管理,最基本者须做到标示,进阶者按新修正本法第8条规定须申请主管机关核可并申报纪录。如有事故应变需要考虑者,则要求业者提报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送地方政府备查,同时于网站公开供民众查阅,并负有设置相关应变器材及事故通报应变义务等。

第二,缩短业者事故通报时限。新修正本法第41条规定缩短业者事故通报时间为三十分钟,并调整通报要件,凡污染有可能影响至工厂外环境,即要求业者进行通报,以加强业者责任及提升地方环保机关反应时间。

第三、限制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贩卖与转让。新修正本法第60条规定,列管的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贩卖或转让,不得以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身分等方式进行,而网购平台业者,如未善尽管理责任媒介无许可的双方进行买卖,业者将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

第四、新修正本法第7条规定,设置国家化学物质管理会报,进行跨部会协调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促进整合成效。

第五、收取运作费成立毒物及化学物质基金。本次新修正本法第47至49条为扩大管理化学物质,环保署得向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人收取运作费,成立毒物及化学物质基金,协助业者降低事故应变的成本,且征收运作费将以危害性高、影响范围大、持续且大宗者为首要征收对象,确保永续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