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台灣)

2017.12.29
趙質堅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係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過失構成要件及應裁量事項,以使醫事人員之醫療責任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

首先,醫療行為具專業性及不可預測性,且醫師依法有救治義務,為兼顧醫師專業及病人權益,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即明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中「過失」之定義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另為使刑法上「過失」之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亦明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而為均衡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4項針對前述民事與刑事責任上過失之定義,就「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明訂判別標準,其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最後,因醫療環境之安全性及完善性將影響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結果,且醫事人員多屬受聘性質,其所負之責任應小於醫療機構,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5項即規定醫療機構之過失責任,不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