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医疗法」(台湾)

2017.12.29
赵质坚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6年12月29日第9届第4会期第15次会议,三读通过医疗法第82条修正草案,其修正重点系明确订定医事人员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之过失构成要件及应裁量事项,以使医事人员之医疗责任判定明确化及合理化。

首先,医疗行为具专业性及不可预测性,且医师依法有救治义务,为兼顾医师专业及病人权益,修正后医疗法第82条第2项即明订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过失」之定义为「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另为使刑法上「过失」之判定明确化及合理化,修正后医疗法第82条第3项亦明订「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而为均衡医疗水平提升及保障病人权益,修正后医疗法第82条第4项针对前述民事与刑事责任上过失之定义,就「注意义务之违反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明订判别标准,其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平、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最后,因医疗环境之安全性及完善性将影响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之结果,且医事人员多属受聘性质,其所负之责任应小于医疗机构,修正后医疗法第82条第5项即规定医疗机构之过失责任,不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