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台灣)

2018.10.24
莊薇馨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251號令訂定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重點如下:

一、按本辦法第2條規定,「保經代公司」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網路投保業務」係指為自然人之要保人於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透過保經代公司網頁與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經代公司既有保險客戶於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透過保經代公司網頁與保險公司連線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本辦法第5條規定參照)

(1) 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2)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 已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者。

(4) 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 27001)之驗證,及建立防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 ,DDoS)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三、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踐行義務:(本辦法第4條、第9條至第15條參照)

(1) 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不得受理追溯投保。

(2) 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官方揭露平台」)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品說明、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商品重要內容說明等,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3)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定之審閱期間。

(4) 建置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

(5) 即時將通報資料傳送保險公司。

(6) 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保戶向保險公司交付。

(7) 應辦理抽樣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意願。

(8) 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應辦理相關確認作業。

(9) 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四、除前述三、所列事項外,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者,尚應踐行以下義務:(本辦法第3條、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17條參照)

(1) 於公司建置「官方揭露平台」。

(2) 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以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為限。

(3) 提供保險客戶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以網路方式或親臨方式,擇一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4) 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5) 將本辦法之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