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订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及网络保险服务管理办法(台湾)

2018.10.24
庄薇馨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10月24日以金管保综字第10704566251号令订定发布「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及网络保险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重点如下:

一、按本办法第2条规定,「保经代公司」系指以公司组织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之公司,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兼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之银行;「网络投保业务」系指为自然人之要保人于完成首次注册及身分验证程序后,透过保经代公司网页与保险公司缔结或洽订保险契约之业务;「网络保险服务」系指保经代公司既有保险客户于完成注册及身分验证程序后,透过保经代公司网页与保险公司联机办理除网络投保以外之各项保险服务。

二、保经代公司申请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符合下列资格:(本办法第5条规定参照)

(1) 已依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内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揽处理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者。

(2) 最近一年内未有遭主管机关重大裁罚或罚款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或受处分情事已获具体改善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3) 已委托会计师办理年度财务报表查核签证者。

(4) 取得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国际标准(ISO 27001)之验证,及建立防御网络分布式阻断服务攻击(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 ,DDoS)之网络流量清洗机制者。

三、保经代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践行义务:(本办法第4条、第9条至第15条参照)

(1) 办理网络投保业务不得受理追溯投保。

(2) 于公司建置网站专区、网页或公司设置之行动应用程序(APP)投保平台(「官方揭露平台」)提供可进行网络投保之所有保险商品之商品说明、保单条款全文或连结及保险商品重要内容说明等,以提供消费者阅览并点选同意。

(3) 保险商品如属传统型个人人寿保险,应提供消费者保险契约约定之审阅期间。

(4) 建置投保及身分验证作业。

(5) 实时将通报数据传送保险公司。

(6) 对于以网络方式投保者之缴费作业应由保户向保险公司交付。

(7) 应办理抽样电话访问以确认投保意愿。

(8) 网络投保业务采自动化系统签署作业应办理相关确认作业。

(9) 确认代理或业务合作之保险公司将所节省之成本于保险商品附加费用中反映。

四、除前述三、所列事项外,保经代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及「网络保险服务」者,尚应践行以下义务:(本办法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6条及第17条参照)

(1) 于公司建置「官方揭露平台」。

(2) 确认代理或业务合作之保险公司已依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保经代公司得办理网络投保业务之保险商品种类及范围,以代理或业务合作之保险公司得办理网络投保之保险商品种类及范围为限。

(3) 提供保险客户依本办法第8条规定,以网络方式或亲临方式,择一办理注册及身分验证作业。

(4) 将消费者点选或同意之电子纪录备份存盘。

(5) 将本办法之规定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