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切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 “本規定”),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1. 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下列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1)在全國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2)在全國範圍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5)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6)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

2. 規定了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例

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1)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訴訟程式違法、遺漏訴訟請求的;(2)再審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人數眾多的;(3)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更適宜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其他情形。

3. 其他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