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 “本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1)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2)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5)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2. 规定了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1)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2)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3)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3. 其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