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国大陆)

吴迪律师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在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率先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重要内容如下:

一、对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并获取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故意侵权的参考依据。

(二)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不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

(三)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允许未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的参展方参加展会。参展项目被权利人投诉侵权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未侵权证明;其无法提供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二、明确了几种侵权赔偿的数额和处罚方式

首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次,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自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再次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对侵权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