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國大陸)

吴迪 律师

201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覆核及執行程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並於2019年9月1日開始實施。本法主要針對被告人在死刑覆核期間委託辯護律師、提交辯護意見、裁判文書的下發、罪犯在執行死刑前的會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明確了被告人在死刑覆核期間委託辯護律師的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階段有權委託辯護律師,並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屬,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2. 規定了辯護律師在死刑覆核期間可以提交辯護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託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並自接受委託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上述材料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作出後,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並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覆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託辯護手續。

3. 規定了裁判文書的下發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下發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的,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4. 針對罪犯會見進行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首先,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繫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次,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第三,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准許。第四,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