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未滿七歲子女同意投保死亡保險,並不影響保險契約效力(台灣)

鄒鎮陽 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8年10月29日作成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要旨略為針對實務上常見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險之情形,肯認即便父母同時為未成年子女之要保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險之未成年子女未滿7歲,父母仍可直接代未成年子女同意投保。

本號判決背景事實涉及某保險員甲為乙保險公司招攬訂立保險業務時,甲未取得其當時未滿七歲之子女A和B之書面同意,即代A和B向乙保險公司為投保死亡保險。多年後,A和B又再以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之規定,主張其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而要求返還保費。乙於返還A和B保費後,遂向當年為其招攬該業務之保險員甲請求返還佣金及賠償投資損害及保費成本損害。

法院在本號判決論理中指出,保險法第105條底1項中所謂「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參諸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8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者屬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故保險實務上於被保險人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實際係父母代簽,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亦須父母允許始生效,現行條文於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對於上開方式並無排除規定。是以,縱使A和B本人未曾對系爭保險契約之訂立為書面承認,但由於系爭保險契約訂立時A和B均未滿七歲,該二人之母親甲既已代A和B向乙保險公司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在法無明文限制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下,自不得輕易否認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