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其他履约保证方式(台湾)

2018.12.22
萧叡涵 律师

教育部于民国107年12月22日以台教社(一)字第1070209883A号函令(下称本件函令)公告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其他履约保证方式。

本件函令指出,履约保证保险属「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1点第5款规定所称其他经教育部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据此,本号函令要求短期补习班应于契约明显处揭露该部许可同意之公文文号,并记载下列履约保证方式内容:「乙方已投保新台币○○万元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办理补习服务之履约保证(其投保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二百万元),前开保险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签约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