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為切實加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充分發揮著作權審判對文化建設的規範、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提出意見。具體如下:

一、加強創作者權益保護,統籌兼顧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大力提高案件審理質效,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著力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類型化案件審理週期。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區塊鏈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行為保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請求,綜合運用多種民事責任方式,使權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濟。

二、在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適用署名推定規則確定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歸屬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證據的,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權利轉讓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據。在訴訟程式中,被告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三、當事人請求立即銷毀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和工具,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予以支持,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依職權責令銷毀。在特殊情況下不宜銷毀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在商業管道之外以適當方式對上述材料和工具予以處置,以盡可能消除進一步侵權的風險。銷毀或者處置費用由侵權人承擔,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刑事訴訟中,權利人以為後續可能提起的民事或者行政訴訟保全證據為由,請求對侵權複製品及材料和工具暫不銷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權利人在後續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請求侵權人賠償其墊付的保管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四、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應當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類型、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依據著作權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賠償數額。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定。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的合理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並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單獨計算。侵權人曾經被生效的法院裁判、行政決定認定構成侵權或者曾經就相同侵權行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仍然繼續實施或者變相重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具有侵權的故意,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民事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

五、要通過誠信訴訟承諾書等形式,明確告知當事人不誠信訴訟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促使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誠實地舉證,在訴訟過程中作真實、完整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