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台灣)

2018.8.22
林芳維 律師

近年來我國毒品濫用情形急遽增加,為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107年8月22日公告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3、4之1、11、22條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為防止製毒原料假冒原料藥的名義輸入,並強化原料藥進口管理及通關資訊正確性,食藥署新修正本辦法第4條之1規定,從邊境管制輸入原料藥,明定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分類號列之原料藥抽查檢驗方式。本條文第1款除規定抽驗之數量外,亦規定獲抽驗者之檢驗方式:抽中者,將於邊境以快速檢測儀器快速檢測,經檢驗判定為毒品者,則移送相關單位偵辦;若無法由快速檢測儀器於邊境判定時,所有貨品應當場封緘,由業者書立切結書,提供符合規定之存置地點,並切結負保管責任,再由報驗義務人通知食藥署派員到場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由食藥署核發輸入許可書;若檢驗不合格亦未通過複驗者,則依規定由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之。

另外,為落實毒品防制及溯源機制,報驗義務人應備妥相關文件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申請輸入原料藥許可的應備文件按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規定,不限於藥品許可證影本,亦放寬以主管機關核發的進口同意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