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更充分保障網路連線遊戲消費者之權益(台灣)

2018.10.8
翁乃方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7年10月8日以經濟部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修正原名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並規定自108年1月8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明定適用範圍:應記載事項擴張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例如:手機遊戲、APP等),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的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所締結的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第二、規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鑒於業者多藉由活動資訊吸引消費者不斷付費,以獲取中獎商品,從而產生消費爭議。記載事項第6點增訂業者應就商品或活動資訊予以充分揭露,使消費者知悉並作為消費判斷,並應加註警語,以告知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

第三、帳號遭非法使用之處理:為避免消費者帳號遭非法使用或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減低遭第三人盜用所產生的消費爭議,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業者需先確認消費者帳號所有人身分及冒用情事,避免凍結帳號或更換帳號密碼後衍生糾紛。並增列業者得暫停或限制問題帳號及密碼以及第三人之使用。

第四、契約終止之通知與退費處理:雖現行規範已賦予業者如發現有消費者外掛或病毒程式等不合理方式進行遊戲,得於通知消費者後,終止契約。然為保護多數遵守規定的遊戲消費者,增列消費者違反常態,例如:違反常態設定進行遊戲、虛偽不正方式付費購買點數進行遊戲 之行為,亦屬於業者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第五、業者停止遊戲營運時之後續處理:為避免因可歸責於業者而停止營運所產生之消費爭議,記載事項第19點增訂,若業者停止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至少於停止營運前三十日公告,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的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補償;倘若業者未提前公告,則除退還費用外,另應提供具體之補償措施。

第六、於記載事項修正生效後,相關業者與消費者間制訂定型化契約條款,如與上述規範規定不符合時,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倘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