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修正网络联机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以更充分保障网络联机游戏消费者之权益(台湾)

2018.10.8
翁乃方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7年10月8日以经济部经工字第10704605180号公告修正原名称「在线游戏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为「网络联机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网络联机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记载事项);并规定自108年1月8日生效。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明定适用范围:应记载事项扩张适用于游戏营运业者提供消费者透过计算机、智能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例如:手机游戏、APP等),连结因特网至业者指定的服务器所进行联机游戏服务所缔结的定型化契约。但不包括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单纯区域联机或其他无需透过网络链接游戏服务器之游戏服务。

第二、规范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鉴于业者多藉由活动信息吸引消费者不断付费,以获取中奖商品,从而产生消费争议。记载事项第6点增订业者应就商品或活动信息予以充分揭露,使消费者知悉并作为消费判断,并应加注警语,以告知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

第三、账号遭非法使用之处理:为避免消费者账号遭非法使用或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减低遭第三人盗用所产生的消费争议,记载事项第8点规定,业者需先确认消费者账号所有人身分及冒用情事,避免冻结账号或更换账号密码后衍生纠纷。并增列业者得暂停或限制问题账号及密码以及第三人之使用。

第四、契约终止之通知与退费处理:虽现行规范已赋予业者如发现有消费者外挂或病毒程序等不合理方式进行游戏,得于通知消费者后,终止契约。然为保护多数遵守规定的游戏消费者,增列消费者违反常态,例如:违反常态设定进行游戏、虚伪不正方式付费购买点数进行游戏 之行为,亦属于业者得终止契约之事由。

第五、业者停止游戏营运时之后续处理:为避免因可归责于业者而停止营运所产生之消费争议,记载事项第19点增订,若业者停止营运而终止契约者,业者应至少于停止营运前三十日公告,除应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并应提供消费者其他合理补偿;倘若业者未提前公告,则除退还费用外,另应提供具体之补偿措施。

第六、于记载事项修正生效后,相关业者与消费者间制订定型化契约条款,如与上述规范规定不符合时,主管机关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命业者限期改正,倘届期不改正者,须面临新台币(下同)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罚款将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