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年3月15日發佈《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細化。《辦法》共5章56條,包括總則、網路交易經營者、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相關要點如下:

《辦法》明確網路交易經營主體登記問題。針對《電子商務法》中提及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辦法》予以明確,即個人通過網路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俱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個人從事網路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辦法》規定了新型網路交易模式的監管問題。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品流覽、訂單生成、線上支付等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路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預設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預設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辦法》強調個人資訊保護。《辦法》設置了個人資訊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資訊。

《辦法》進一步壓實平臺的主體責任。《辦法》對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資訊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資訊;二是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資訊;五是規定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臺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