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相关要点如下:

《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登记问题。针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及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办法》予以明确,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办法》规定了新型网络交易模式的监管问题。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办法》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办法》进一步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