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於2021年4月23日聯合發佈《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辦法》總共有四部分,分為總則、對直播行銷平臺的要求、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行銷人員的要求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辦法》旨在規範目前的網路市場秩序,營造健康的網路空間。

《辦法》明確,直播行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帳號及直播行銷功能註冊登出、資訊安全管理、行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網路和資料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辦法》強調平臺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評估、履行備案手續、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具備維護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制定平臺規則公約的管理能力,要求平臺制定直播行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認證並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行銷人員的真實身份資訊,加強網路直播行銷資訊內容管理、審核和即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行銷行為採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臺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帳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辦法》將從事直播行銷活動的直播發佈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行銷人員,明確年齡限制和行為紅線,值得注意的是直播行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行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此外,《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行銷人員相關廣告活動、線上線下直播場所、商品服務資訊核驗、虛擬形象使用、與直播行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強調,直播行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援。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同時,《辦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辦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